列印時間:113/12/04 02: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
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
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
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