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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台灣地區開放供海上釣魚活動之區域及其活動時間,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公告之。
前項區域基於海防措施或軍事需要,國防部得逕行公告公部或一部地區暫
停開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