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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者。
二、扶助或救治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三、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者。
四、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