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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
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