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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視員額增減情形,依據配賦基準,繕造清冊,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核配警用武器彈藥。
各級警察機關勤務及訓練耗用之彈藥,應於每月五日前繕造清冊,報請警政署核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