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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