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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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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
警員班修業年限一年,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預備班修業年限三年,成績及格者,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經甄試合格升入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其成績特優者,得經考選保送警察大學。
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項預備班設置辦法及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