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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評定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選。
三、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評選項目、基準、過程及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評選項目及基準,應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目的及公共利益為優先考量,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申請人為目的,且評選項目應包括財務計畫,並予以適當配分或權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