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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獎勵成立租屋服務平臺之資格如下: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四、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或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
住宅相關業務者。
五、不動產經紀業或其他不動產相關服務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