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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晉升等級、營造業登記、複查、變更組織或合併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五千元。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四千元。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
四、專業營造業每案新臺幣三千元。
五、土木包工業每案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