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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建築物之構造及高度應受左列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款、第二款建築物及第四款改建之建築物,其構造以木竹造、磚造及金屬架構式構造等之平房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斜屋頂屋架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二、第三款建築物構造除前款規定外,得使用鋼筋混凝土構造,高度應在三層或十點五公尺以下。
三、第四款修建之建築物以使用原有材料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