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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除由內政部營建署 (以下簡稱營建署
) 署長兼任主任委員外,其除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政府機關、學術團體、專
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組成之比例,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總數之二分之一,餘額平均
分配之。
第一項委員為無給職。但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