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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
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