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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職業法規講習,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四十小時以上之講習。
前項職業法規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造業相關法令:十小時。
二、建築工程相關基本法令:十小時。
三、政府採購及公共工程相關法令:十小時。
四、其他與營建工程相關之基本法令:十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