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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 國民住宅政策之釐定事項。
(二) 國民住宅法規之研擬、制 (訂) 定及解釋事項。
(三) 國民住宅計畫之策定事項。
(四) 直轄市、縣 (市) 國民住宅計畫之核定、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督導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出售 (租) 與管理等之協調、督導、
考核及獎懲事項。
(七) 國民住宅及其建材之規格、標準、預鑄興建技術等之審定、推動及
研究發展事項。
(八) 國民住宅採用新建材、新工法、新技術等之輔導及審定事項。
(九) 直接辦理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及管理事項。
(十) 有關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統籌建立事項。
(十一) 臺灣省各縣 (市)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之公告及核辦
事項。
(十二) 臺灣省各縣 (市)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核撥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
(一) 直轄市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四)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與利息補貼之審查及核撥事
項。
(五) 國民住宅資金之協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六)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
項。
(七)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
事項。
(八)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九) 有關直轄市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十)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三、縣 (市) 主管機關:
(一) 縣 (市) 國民住宅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核辦事項。
(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事項。
(四) 輔助人民自購住宅之公告、受理、審查及利息補貼審核事項。
(五) 國民住宅之土地取得、興建、計價、出售 (租) 及管理等之執行事
項。
(六) 國民住宅社區必要公共設施之配合興建及其他有關興建計畫之配合
事項。
(七) 國民住宅需求預測及承購戶等候或抽籤名冊等資料之建立事項。
(八) 有關縣 (市) 國民住宅資訊系統之建立事項。
(九) 其他有關國民住宅事項。
金門縣、連江縣政府除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外,並得辦理國民住宅資金之協
調、統籌調度及運用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