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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政府得開發新社區住宅或徵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政府興建各類住宅,作
為出租或救濟性住宅安置災區受災戶。前項由中央政府開發之新社區出租
或救濟性住宅於興建完成後撥交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安置災區受災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