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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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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已成年,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
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