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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廣場。
四、公墓、殯儀館。
五、市場。
六、車站。
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