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0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
二、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總額及押金。
三、轉租契約資訊:次承租人、轉租標的、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轉租契約訂約日期、轉租期間、租金總額、押金、車位個數、車位租金總額、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附屬設備及是否為社會住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契約提前終止時,包租業應提供提前終止之日期及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