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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外國人或外國組織辦理專案測繪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要件之一:
一、外國自然人:具有其本國政府核發之測繪專業證照者。
二、外國法人:依其本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其設立目的或業務與測繪相關者。
三、外國組織:其組織目的或業務與測繪相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