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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其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為外國人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合於規定,並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核發開業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