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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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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紀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五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所置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營業處所,包括常態及非常態營業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