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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農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縣(市)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興辦。其由農田水利署興辦者,應由縣(市)政府與農田水利署將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經費撥付、決算、業務聯繫等先行協議,訂立協議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