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9:1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通報及處理之主管機關如下:
一、受理通報、立即處理或訪視調查:老人發生前條第一項各款危難或困境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二、後續追蹤輔導及處置:老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安置必要者,為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處理之安置、醫療、特殊照顧、心理諮商或其他相關費用,由老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老人安置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標準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