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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彙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輔具補助、服務資源及輔具服務使用狀況資料,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三月底以前將前年度之前項輔具服務相關資訊統計、分析及發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