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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各項服務,應依需求評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民間單位提供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結合民間提供服務之單位,應定期辦理輔導及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