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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青果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其經營之業務應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之指導及監督。
農委會對青果社之指導及監督,如涉及社務者,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農委會得會同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輔
導青果社之營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