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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