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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白地紅十字為標幟,除國際紅十字公約有規定者外,
其他公私機關及社團概不得使用,並禁止作為商業上之製造標及商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