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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