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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補(換)發。辦理證明換發者應另檢具原證明辦理收繳作廢。但因特殊原因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免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