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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者,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得接受評鑑。
二、停業或停辦者,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