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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