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為推動全面換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工作小組研議新證之式樣及全面換證計畫,並確認及管考換證工作等相關作業。
前項工作小組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擔任之,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