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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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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