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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之界限,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 山脈之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二 路巷、河溝之中心線。
三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