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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肄業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