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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鄉、鎮、市聘任調解委員會委員之具體標準及人數,由省 (市) 政府依鄉
鎮市調解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斟酌地方情形核定之調解委員中至少
應有婦女一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