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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葬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葬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決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行政院會議
決定後,呈請總統明令行之。
公葬費用,由各該辦理機關公庫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