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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對民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地方自治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公民參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宗教、禮制或殯葬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民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民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