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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