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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直轄市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縣 (市) 九人至十七人,直轄市
之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四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
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及勞工局副首長兼任;縣 (市) 之委員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