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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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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
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
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
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
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