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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內政部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宗教團體之負責人。
二、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民政司長、社會司長、直轄市政府民政局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