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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提審聲請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提審抗告案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