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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裁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