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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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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