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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商業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智慧財產事件或勞動事件者,應由商業法院處理。
商業法院處理前項事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智慧財產權部分之處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規定。
二、涉及勞動事件部分之處理,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勞動事件法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