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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由原審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處理。
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其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