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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
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確認請求人身分及加強審查
請求人身分程序,並依第九條規定保存確認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辦理事
務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